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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打击挪用土地补偿费案件落实国家政策、保障农民利益
时间:2018-07-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是对依法取得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的补偿。管好用好这项资金,是保证农民利益和促进农民增收的一项重要措施。但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中,还存在着分配比例不合理、使用不公开、账务处理不规范甚至贪污、挪用、挥霍等问题,严重损害了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2013年10月梓潼县国土局对文昌镇西河村4、5、6社征用土地160余亩。2014年1月,梓潼县财政局拨付给西河村4、5、6社征地补偿款7873474元到村委会账户上。梓潼县农商银行文昌支行客户经理何某某、会计主管李某某为揽储任务,找到嫌疑人杨某某、蒋某某、周某某,建议三人将这笔钱存活期、定期或是购买理财产品,并能产生一定的收益。后杨某某三人商量同意,于2014年1月18日周某某、蒋某某在梓潼农商行文昌支行购买了为期3个月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并于2014年4月21日到期取本息。产生收益100356.16元。三嫌疑人按照740万元的3个月定期利息共计52910元分配给各社,将余下的47446.16元利息给五社社长王某某以误工费的名义发了500元,杨某某三人每人分了1.5万元,余下的1000多元留在周某某处作为村上的日常开支。

  2016年,该案线索由群众举报至梓潼县人民检察院。经初查,2017年7月,梓潼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对该案立案侦查,并于同年11月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公诉科起诉。本院公诉科受理该案后,承办人认真审查案件、查阅卷宗、收集证据,并就以下几个关键问题提交检委会进行讨论。

  1、关于本案资金的性质。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与征收土地协议书,土地补偿款分为: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在未制定具体的分配方案、未召开村民大会表决同意,这笔土地补偿款属于公款,不存在是否属于集体资金的情况。

  2、关于三嫌疑人的身份问题。三嫌疑人是原西河村的三职干部,属于基层组织人员,梓潼县国土局向西河村征地、县财政局将土地补偿款拨付到西河村村委会对公账户上、文昌镇审批西河村报的分配方案,从这些事实上来看,西河村村委会对这笔土地补偿款具有保管、制定分配方案、发放等行政职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2、关于三嫌疑人的身份问题。三嫌疑人是原西河村的三职干部,属于基层组织人员,梓潼县国土局向西河村征地、县财政局将土地补偿款拨付到西河村村委会对公账户上、文昌镇审批西河村报的分配方案,从这些事实上来看,西河村村委会对这笔土地补偿款具有保管、制定分配方案、发放等行政职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管理工作,属于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因此三被告人构成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3、三嫌疑人的行为。三嫌疑人在掌握、管理这笔土地补偿款后,具有职务上的便利和优势,利用这种职务上的便利,为获得资金利息,私分利息的目的,经共同商量将公款挪用购买理财产品。本息回收后,见利息较多,不敢全部私分,而部分私分,其行为是典型的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属于挪用行为。

  2017年,梓潼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杨某某、蒋某某、周某某三人挪用公款罪提起公诉。同年8月4日,经县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某、蒋某某、周某某三人犯挪用公款罪,并分别判处三人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5年。

  这起挪用公款案的发生,充分贯彻落实国务院的部署,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监管,有效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在本案开庭审理时梓潼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县纪委工作人员、县部分乡镇村三级干部旁听了此次庭审,给广大干部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让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充分认识规范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在加快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确保农民群众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享到工业化、城市化带来的成果。

  梓潼县人民检察院

  2017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