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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金、黄某宏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时间:2018-07-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基本案情

  2017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禁渔期,2017年3月22日晚,黄某金邀约黄某宏前往潼江河捕鱼,后两人乘船在潼江河内用黄某金自制的电鱼工具捕鱼。当晚22时许,两人被梓潼公安局民警查获,其捕捞的鲫鱼等水产品3.2公斤,捕鱼工具数件。该案经梓潼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梓潼检察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起公诉。

  (二)裁判结果

  梓潼县法院认为,黄某金、黄某宏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适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根据两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两人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

   (三)典型意义

  潼江是梓潼母亲河,属涪江一级支流,为加强潼江河生态环境和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设定了禁渔期和禁渔区,但每年潼江河非法捕鱼的现象时有发生。本案中,黄某金、黄某宏在禁渔期和禁渔区用禁用工具捕鱼,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安机关认为情节轻微,不构成刑事犯罪,迟迟不立案,梓潼检察院两次利用监督手段,向其阐述应当立案理由,监督公安机关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该案最终对黄某金、黄某宏作出有罪判决。用电捕鱼的捕捞方法使水产品的生长、繁殖受到损害,对渔业资源是一种毁灭性破坏,严重危害水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打击此类犯罪,对当地群众起到了有效的警示教育作用,同时对生态环境建设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