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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案例报送表
时间:2018-07-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1、2015月7、8月份的一天晚上,邓某某窜至梓潼县文昌镇和平路东段采用翻窗入室的手段将梓潼县计量测试所办公楼一台格力1.5P空调盗走,经鉴定该空调价值3000元。

  2、2015年12月17日凌晨1时许,邓某某窜至梓潼县文昌镇潼江路南段55号采用砖头将玻璃门把手损坏手段将 “同叙茶馆”一台长虹牌50英寸电视机、3包软中华香烟、5包软云香烟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3225元。

  3、2015年3月16日4时许,邓某某采取翻墙方式进入南门幼儿园盗窃,在幼儿园值班室实施盗窃的过程中被被害人杨某某发现后,邓某某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将被害人杨某某打伤,抢走杨某某两部手机等财物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的受伤程度为轻伤。

  邓某某的抢劫事实是否成立。本起犯罪事实邓某某虽然没有有罪供述,但是通过案发后现场勘验提取的现场血迹,通过公安机关的鉴定证实,现场血迹为两人的血迹,一是被害人杨某某现场遗留的血迹,二是犯罪嫌疑人的血迹,杨某某陈述也证实嫌疑人现场也受伤,邓某某因盗窃罪被公安机关查获后,提取的DNA入库发现其的DNA与2015年3月16日南门幼儿园抢劫案现场遗留的血迹DNA比中,后通过邓某某的DNA鉴定为同一,因此可以通过客观证据锁定2015年3月16日南门幼儿园抢劫案的犯罪嫌疑人即为邓某某。通过杨某某的陈述和证人证言,可以证实当晚犯罪嫌疑人是为实施盗窃,后被被害人发现,在抗拒抓捕的情况下,把被害人使用暴力致使其轻伤,根据刑法第369条,构成抢劫罪,应当对邓某某的行为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梓潼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OO0元;邓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OO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OO0元。

  在众多的财产型犯罪中,盗窃犯罪最常见,且数量较多,它直接侵害被害人的财产权利,其中入户盗窃比一般盗窃犯罪社会危害性更大,因为入户盗窃在遇到被人发现、追捕时极易转变成抢劫、强奸、故意杀人等恶性暴力犯罪,所以为了减少和避免自身人身和财产受到侵害,大家一定要重视对入户盗窃的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