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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推进公益诉讼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8-07-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贯彻中央关于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部署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正式确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规定,深入推进公益诉讼工作,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公益诉讼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748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公益诉讼工作的实施意见》(绵委办发〔20188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严格遵循司法规律、健全程序机制,充分发挥法律监督、司法审判职能作用。突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重点领域,扎实稳步全面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切实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深入推进法治绵阳建设、法治梓潼建设,为继续深入实施“文旅兴县、农业富县,工业强县、绿色发展、改善民生和党的建设”六大工程营造良好法制环境。

  二、 工作任务和程序

  (一) 行政机关依法查处损害公益行为。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行为。要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依法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从源头上防止因不作为或乱作为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现象的发生。

  (二) 公益诉讼案件的线索移送。行政机关在查处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存在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需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向县检察院移送线索。行政机关移送线索时,已经做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处罚决定书及做出处罚决定所依据的相关证据一并移送县检察院。县检察院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发现违法行为需由行政机关查处的,应当将有关线索及证据材料移送相关行政机关,受移送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处结果通报县检察院。县纪检监察机关、县检察院要加强沟通配合,县检察院在畅通行政公益诉讼线索来源的同时,对办案中发现的应当由县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违纪违法及职务犯罪线索要及时移交。

  (三) 公益诉讼案件的立案审查。对行政机关移送的公益诉讼线索,县检察院应当及时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将审查结果通报行政机关。县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公益诉讼线索的,应当及时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县检察院应当将行政公益诉讼的立案决定书发送相关行政机关。

  (四) 公益诉讼案件的调查核实。县检察院立案后,应当开展调查核实,根据办案需要可以调取行政执法证据材料,询问行政机关相关人员,行政机关应当配合。县检察院商请行政机关作出检验、鉴定、评估、审计、勘验、检查等协助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协助。必要时,县检察院可以商请相关行政机关开展联合调查。行政机关在调查违法案件过程中,遇到被调查人阻碍调查等情形的,可以商请县公安局、县检察院予以协助。

  (五) 公益诉讼案件诉前程序。县检察院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前,应当通过检察建议或公告的方式督促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县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并制作《支持起诉意见书》发送受理案件的法院。县检察院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前,应当先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为或依法履行职责。县检察院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同时抄送县法制办。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要对照检察建议全面自查,对确属行政不作为或违法行使职权的,应主动履行职责或纠正违法行为,不得以各种理由推托、迟延落实。行政机关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县检察院。出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

  (六) 公益诉讼案件起诉程序。经过诉前程序,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适格主体提起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县检察院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经过诉前程序,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行为、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按期对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书面回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县检察院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对县检察院提起的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县法院应当及时登记立案。

  (七) 公益诉讼案件审理程序。县法院审理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应当遵循相关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遵循检察、审判职权特点,督促适格主体积极行使公益诉权。县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派员出席法庭。在行政公益诉讼中,被诉行政机关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和《四川省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实施办法》(川办发〔201746号)要求,认真做好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县法院作出的行政公益诉讼裁判生效后,被诉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自觉履行,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县法院应当执行。县法院执行公益诉讼生效裁判,需要县检察院、行政机关配合的,县检察院、行政机关应当配合。县法院应将公益诉讼生效判决抄送县纪检监察机关,实时加强执纪执法监督。

  三、 工作机制

  (一) 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县委政法委、县法制办、相关行政机关、县检察院、县法院要建立公益诉讼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县委政法委召集,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报公益诉讼工作开展情况,建立完善信息共享、证据收集、参与诉讼、执行判决等方面联动协作机制,研究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的措施。

  (二) 建立行政内部监督和检察外部监督衔接机制。相关行政机关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执法事项开展专项调查时,可以邀请县检察院参与;县检察院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可以商请县法制办予以配合、协作,发现行政执法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以及其他由政府法制机构处理更为适宜的问题,应当移送县法制办审查处理。

  (三) 建立预警机制。各行政机关与县检察院通过信息共享,预防并及时制止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发生。县检察院对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发现的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存在的倾向性、苗头性违法问题,及时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预防警示,防止演变为职务犯罪。

  (四) 健全信息共享和交流沟通机制。县检察院、县法院和行政机关要充分利用和借鉴“两法衔接”平台,探索建立公益诉讼案件信息共享机制,定期通报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相关案件的办理情况。县检察院要以“智慧检务”为契机,积极打造“智慧民行”,建立公益诉讼大数据平台,将涉及公益诉讼的政府部门的行权平台对县检察院开放并整合接入,通过平台深入发现公益诉讼线索。县法制办及相关行政机关、县检察院和县法院应当定期组织业务交流活动,开展法律政策咨询、复杂案件研究、重点问题研讨,共同提高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和审判能力。县法制办及相关行政机关认为县检察院的检察建议错误或明显不当的,可以提交书面材料说明理由。

  四、 保障措施

  (一) 加强组织领导。县委、县政府要把公益诉讼工作纳入本地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依法治理的大局中整体谋划和推进,在公益保护工作经费、办案经费、鉴定费、设备配备等方面给予保障。县检察院、县法院和行政机关要把公益诉讼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建设法治绵阳、法治梓潼的要求,切实履职尽责,共同推进公益诉讼工作顺利开展。要加强对公益诉讼工作的检查和考核,并制定考核细则。每年由县委政法委牵头,组建以县检察院为主的联合考核组,把是否依法查处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否及时移送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是否依法办理、审判公益诉讼案件,纳入本系统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并将结果反馈县目督办。对不配合县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调查、检察建议书回复不及时、整改不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通报。

  (二) 严格落实责任。县委、县政府及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尊重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得插手、干预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县检察院提起诉讼或要求县检察院撤诉,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县法院审理公益诉讼案件。对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公益诉讼的情况,要纳入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检查内容和政绩考核体系。县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得干预行政机关正常的行政执法活动,不得以行使诉讼监督职权为由影响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对于行政公益诉讼中行政机关经过诉前程序仍然不履职并在诉讼中败诉的单位负责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县法制办及相关行政机关认为县检察院、县法院工作人员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县纪检监察机关或上一级检察机关、法院移送处理。县检察院、县法院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发现相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县纪检监察机关或相关单位移送处理。

  强化宣传引导。宣传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要把公益诉讼纳入普法宣传,县检察院、县法院和各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公益保护的宣传引导。要突出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突出宣传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依法治国实践部署,突出宣传宪法法律修改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突出宣传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特别是公益诉讼在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问题方面所取得的成效,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对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有较大影响的案件,要及时发布案件信息,公开办案进展,回应社会关切。要严肃宣传纪律,严格审批程序,防止不当炒作。